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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鉴定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6-11-26 16:35:02 人气:14
当得知自己含辛茹苦抚养了8年的儿子并非亲生时,丈夫顷刻间崩溃了,他毫不犹豫地走进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其妻子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丈夫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日前,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推定原告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支持了原告离婚诉求。
董辉与方静于1994年登记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董楠。为了让生活有所改善,夫妻二人带着儿子从河北老家来到天津,经营起一家早点铺。经过两人的努力,日子过得越来越好。
2014年春节,董辉带着妻子和8岁的儿子衣锦还乡。到家后,街坊们有意无意地说起董楠和董辉长得不像,董辉听罢,以孩子胖等理由搪塞过去,但心中不免起疑。回津后,董辉便背着方静到北京一家生物技术公司进行了亲子鉴定。一个月后,董辉见到鉴定结论时犹如遭遇晴天霹雳,他一遍一遍地看着报告的最后一句话:“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董辉)是检材2(董楠)的生物学父亲”。董辉随即打电话质问方静为什么会这样,方静一句话没说便挂了电话。当董辉匆匆赶回天津家中后发现,夫妻二人租赁的房屋门锁已换,方静的电话也打不通了。恼怒之下,董辉一纸诉状将方静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方静表示不同意与董辉离婚,同时对董辉提出的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也予以拒绝。最终,河东区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判决原告董辉与被告方静离婚;由方静抚养董楠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由方静向董辉支付财产损失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鉴定费28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初次起诉离婚即获得支持,并且还获赔财产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律师分析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推定本案原告董辉与董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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